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免证事实。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由法条可知,D项不需要证明,说法正确。

2.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由法条规定可知,C项情况属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为本题当选项。

注:本题当年答案为B,因法条更改,答案变更为C。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答案:A,C,D
解析: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故A选项正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故C选项正确。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
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
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
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
答案:D
解析:
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但其内容也可以见于制定法,故A项错误。宪法典的名称可能没有“宪法”字样,比如德国现行宪法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故B项错误。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大量的宪法惯例,故C项错误。英国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构成,其中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相同,故D项正确。

共用题干

于海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自己不敢到商店使用,于是于海找到邻居朱洋声称自己捡到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情愿花200元请朱洋帮助其到商场买一套高档音响。朱洋就跑到商场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了一套价值9000多元的高档音响,则朱洋的行为属于:
A:盗窃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答案:D
解析:
采用杀人、毁损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时,应数罪并罚,故张某构成两罪。放火罪为危险犯,张某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张某未得到保险金,故是未遂。
钱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似乎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本案属于自编自演型的保险诈骗,应立足于“利用职务之便”这个特征,实际上是职务犯罪,即将公款侵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D项贪污罪。且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至于用单位资金1000元投保,也应计入贪污数额之中。
A类属于因诈骗对象特定而区分(集资诈骗对象是公众资金;贷款诈骗是金融机构资金;保险诈骗是保险公司理赔款),不拘手段,相互之间不生竞合。B类属于因诈骗手段、方法而分(使用假的、废的、空的、冒用他人的“票据、凭证、信用卡一、信用证、有价证券”),不拘对象,之间不生竞合。C类,使用B类特定犯罪手段犯A的对象,则生竞合,属于“交叉”竞合。也可认为是想象竞合。D类,诈骗包容各种方式、各种对象的诈骗,属于“包容”竞合,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c
依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题中,朱洋的行为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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