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A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乙的遗赠会损害甲的债权,甲可行使撤销权,A项正确。

BC项:《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对丁享有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甲不能对丁行使代位权,B正确,C错误。

D项:由上述条文可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D项表述错误。

2.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

A项:《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由该规定可知,发包人甲将与总承包人乙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A项错误。

B项:《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乙丙之间因丁公司的原因导致丙对乙造成违约,丙应当对乙承当违约责任,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丁追偿,B项表述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由此可知C项表述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不计数额,下列选项中成立诈骗罪的有:

A、甲在超市捡到一顾客的取包牌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保管人员处将一支皮包取出
B、乙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通过高速路口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免除通行费
C、丙将儿子从岳父家中接回,然后给岳父打电话声称“儿子被绑架,需要5万赎金”。岳父听后赶紧往其卡里打入5万元
D、丁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后离去
答案:A,B,C
解析:
A项中,甲成立诈骗罪。虽然被害人与被骗人不属于同一人,但是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上的地位,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
B项中,乙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情形,成立诈骗罪。
C项中,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岳父的数额较大的钱财,成立诈骗罪。
D项中,丁的行为属于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卖淫女不存在财产损失,因此丁不成立诈骗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既包括体制机制运行体系,也包括理念文化等丰富内容。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文化体系
B.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
C.人民调解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外通行的司法制度
D.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职责分工、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标准,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
答案:D
解析:
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故A项“司法文化体系”的说法错误。司法组织体系应当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检察组织体系,故B项错误。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故C项错误。D项表述明显正确。

杰克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2017年1月,杰克以私人身份从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脑,但和商家发生纠纷。2月,杰克在下班途中目击了一次恶性刑事案件。3月,杰克本身卷入了一场受害者达10人的连环杀人案件中。4月,杰克在执行紧急任务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杰克表示放弃特权与豁免,主动缴纳了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杰克与商家因电脑产生的纠纷豁免于乙国的管辖
B.杰克可以不为该恶性刑事案件作证
C.杰克可以豁免于乙国警察机构就连环杀人的调查
D.杰克放弃其特权与豁免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事人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不能豁免于接受国的管辖。题目中明确说明了杰克购买电脑是以“私人身份”,所以该行为引起的纠纷不能豁免于乙国法院的管辖。选项B错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事人员对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其他事项不得拒绝。题目中特意说明“下班途中”。注意,不要拿我国的工伤认定标准来套这里的职务所涉事项。选项C错误。领事人员一般情况下豁免于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但有重罪例外。也就是说在重罪的情况下应该服从接受国的管辖。题目中特别强调受害者达10人,且是连环杀人案。这应该足够“重”了。选项D正确。领事人员自身是不能放弃特权与豁免的,只有派遣国才有权放弃。其实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因国家而获得的权利,也只有国家才有权放弃。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

A: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B: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
C: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D:在不改变主刑的情况下,增加适用附加刑
答案:A,C,D
解析: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可见,A、C.D项均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B项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因此,本题选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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