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汇票的承兑和追索权的行使。

A项:《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由条文可知,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可向出票人甲公司、担保人丁公司行使追索权,A、C项错误

B项:乙公司的承兑汇票在请求付款之前应当提示承兑,题干中乙公司已经可以向丙银行要求付款,可推知丙银行已经同意承兑,票据具有无因性特征,丙银行在同意承兑后甲公司的信誉问题而拒绝向乙公司付款。可知B项表述正确。

D项:票据法律关系中的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由此可知本案中丁的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而是民法上的保证,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D项错误。

2.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知,C项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9年10月,李丽接受飞天电影公司的委托,将自己的同名小说《蝴蝶飞》改编成电影剧本拍电影。剧本完成后,李丽即出国旅行。后来,导演认为剧本的某些情节需要修改,由于无法联系上李丽,就让电影公司职员王希对剧本进行了一些修改。同时,导演还请作曲家邓迪为电影谱写了主题曲,并向邓迪支付了巨额报酬。电影制作完成后,上座率极高,飞天电影公司打算将剧本和主题曲与其他一些电影素材结集出版发行,但受到李丽、王希、邓迪的质疑,为此各方发生著作权争议。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剧本的著作权应当归李丽所有
B:王希对剧本和电影没有著作权,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报酬
C:邓迪对该主题曲享有著作权,飞天公司未经其许可不得单独结集出版
D:该电影的著作权应当归飞天公司、李丽、邓迪共有
答案: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剧本、主题曲都是委托作品,没有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因此,剧本的著作权归李丽所有,A选项正确,不当选。主题曲的著作权归邓迪所有,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飞天公司不得单独出版,C选项正确,不当选。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可见,电影的著作权只能由飞天公司享有,D选项错误,当选。王希只是从事辅助工作,没有参与实质创作,对剧本不享有著作权,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属于民法商法规则
B.是立法议案
C.是法的正式渊源
D.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制定的,也没有得到国家认可,故不属于法律规则,更谈不上属于民商法规则了,故选项A说法错误,应选。立法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根据《立法法》第14、15、26、27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高经理作为一个公民,无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故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作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资料。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选项C说法错误,应选。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具有法律说服力,不能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故该《规则》也不是法的非正式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故选项D说法错误,应选。


案情:潮汐公司和海浪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海浪公司在A省销售潮汐公司生产的x机器。位于A省B市的大海公司欲购买一批x机器用于生产,即于2月1日向海浪公司发出要约,称愿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购买1 0台x机器,同年1 0月1日前交货。海浪公司回复说每台价格2 1万元,1 0台机器同年7月1日即可交货,如果大海公司同意请在下月1日之前回复。大海公司即向银行贷款1 00万元准备与海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月28日海浪公司却突然通知大海公司,由于别人出更高的价格,数量很大,所以上次的回复作废。大海公司因此损失1 0万元。


甲原为大海公司的高级业务员,代表大海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持有大量盖有大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因举家迁居到A省另一个城市C市而辞职,但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同年4月甲在C市遇到海浪公司的经理乙,两人很投缘,商谈达成一致后甲持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海浪公司为卖方,大海公司为买方,1 0台x机器,每台20.5万元,同年7月1日前交货。


同年8月,大海公司因拓展生产,需要一台大型y机器。 y机器价值约400万元,大海公司一段时间内无力承担,于是与海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鸥公司按照大海公司的要求向海豚公司购买y机器一台,出租给大海公司,租期为5年,按月支付租金,每月1 0万元。


问题:


1.由于2月28日海浪公司的突然通知,大海公司所受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海浪公司赔偿?为什么?


2.4月甲代表大海公司与乙所代表的海浪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海浪公司出售给大海公司的x机器有质量问题,大海公司知道该机器是潮汐公司生产的,大海公司应该向潮汐公司还是海浪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4.如果大海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y机器有瑕疵,谁应对这一瑕疵承担担保义务?为什么?


5.如果在大海公司与海鸥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归属,则租赁期满后,机器的所有权应归属何方?为什么?


6.如果在大海公司与海鸥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期满后y机器的归属,4年后大海公司改投入另一产业,于是自作主张将y机器卖与浪花公司,这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大海公司所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海浪公司赔偿。由于海浪公司违反了自己所作的有效要约,造成大海公司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故海浪公司应对大海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


2.该合同有效。由于甲有理由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为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3.本题考查合同相对性原则。大海公司应向海浪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海浪公司是大海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且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都直接归属行纪人。


4.海豚公司应对y机器的瑕疵向大海公司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本题中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是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5.y机器的所有权应归海鸥公司,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没有规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应归出租人。


6.这一合同效力有效。由于大海公司并不享有y机器的所有权(含处分权),大海公司的卖出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A.小张
B.高鑫装修公司
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发生诉讼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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