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原答案:A,现因法条修改无正确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可知,甲将汽车卖给乙,乙虽付清全款,但由于汽车没有实际交付,汽车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乙,仍归甲所有,所以AB选项错误;甲丙虽办理了汽车所有权的登记手续,但没有交付,汽车所有权仍归甲所有,所以CD选项错误。

2.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

A项:《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由此可知,该项表述正确。

B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知,该楼由四个公司按份共有,B项正确。

C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红光公司的份额只达到二分之一,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项表述错误。

D项:《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知,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小张在夜市卖烤羊肉串,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小李和小王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小张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小张辩解说把营业执照忘在家里,小李和小王认为小张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小张可以拒绝
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拒绝
C: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小张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题中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因此D项正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归为无效。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A: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
B: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C: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
D: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答案:A,C
解析: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行为大致有:(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2)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5)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6)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7)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8)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的;(9)非法发行彩票的;(10)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等。B是非法传销罪。注意,《刑法》将倒卖文物专门规定为其他犯罪,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是:()
A.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B.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
C.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
D.相对方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情形:(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宣布解除合同;(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以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某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甲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某甲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某、赵某、王某乙、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某甲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乙胸部。后王某乙在送医院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王某乙死亡时18岁。
后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甲予以逮捕,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被害人王某乙之父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
问题:(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
(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3)此案是由王某甲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
(4)如王某乙之父提起赔偿请求,应提交何种证明?
(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解析:
(1)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某甲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某乙生命权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某乙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
(3)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某甲犯罪行为致王某乙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某甲予以民事赔偿。
(4)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5)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