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卷一)历年真题(2020-10-16)

发布时间:2020-10-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关于公务员,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留党察看的李某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B.被行政拘留的夏某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C.对派出所民警的考核有定期考核,年度为一年

D.年度考核不称职则辞退

【考点】公务员管理制度

【难度】★★

【答案】C

【解析】《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但不包括留党察看等其他党内处分。A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刑事处罚,需要注意几个细节,比如有关人员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就不得被录用,没有时间限制。刑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即使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该人员也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但《公务员法》未规定受过行政拘留处罚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B项错误,不当选。

《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第三十七条规定,“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题中,派出所民警属于非领导公务员,其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C项正确,当选。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由此可知,公务员必须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才可以被辞退。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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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据此,A选项中甲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得适用和解程序。B选项中的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D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97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据此,C选项正确。本题选C。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的,但二者也并非没有共同点。关于这个问题,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二者都属于审判程序
B:二者的适用对象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C:二者都是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引起
D:两者的适用机关都只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审判监督与死刑复核的异同。详解: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都是属于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对象并非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启动死刑复核的原因并不是判决裁定有错,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审判监督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启动,因此BCD选项均有错误。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

A.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B.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
C.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
D.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
答案:A,B,C
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张明楷认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之间的重要区别。而本案中张某、王某购买了匕首,敲门进入杂货店都是属于准备工具、进入犯罪场所行为,尚没有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并没有使有关刑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明显紧急的危害,故只能构成抢劫罪预备。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A、安全保障权
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取赔偿权
答案:A,B,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汽车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故B正确。它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侵犯了消费者获取赔偿权,故D正确。关于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因此A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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