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2020-09-17)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答案】C

【考点】入伙和合伙亏损的分担

【解析】

AB项:《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丁在入伙时遭到丙的反对,因此丁不是合伙人,无需承担合伙企业的损失,AB项均错误。

CD项:第2条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

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A.经营者合并

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经营者通过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D.经营者通过合同外的方式取得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地位

【答案】ABCD

【考点】经营者集中

【解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可知,ABCD四个选项都属于经营者集中。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
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国家主席的职权。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答案:A
解析:
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43、57、58、63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不因为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采信其证言,只是限制其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并不能仅因其是甲厂工人而不予采信。A项正确。张某的证言和谢某的证言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并不存在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C项错误。法院在出具证据收据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即可,并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B项错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我国法律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时限的规定。甲工厂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刘某出庭作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并不是必然的不予准许。因此D项错误。

《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尤其针对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个规定是违反法律的?

A.法定代表人由监事担任
B.股东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
C.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2/3以上其他股东同意
D.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的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授权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 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高举公司“意思自治”的大旗,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条件实质禁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C项合法。 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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