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历年真题(2020-08-26)

发布时间:2020-08-2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的客观题考试还有两个月左右,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真题练习有在做吗?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关,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个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历年真题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打算入实盗窃名画,但入室后发现自己一直心仪已久的钻石,于是将钻石盗走。对甲应以盗窃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并罚
B、法官李某收受他人的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应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并罚
C、会计师小王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对小王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
D、乙在伤害故意对丙施加暴力,在加害过程中丙一直辱骂乙,乙愤而杀之。对乙仅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答案:C,D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行为对象的转移,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只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一罪。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徇私枉法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29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犯意升高”,导致此罪彼罪的转化,且伤害与杀人之间是包容被包容的关系,因此应采取的做法是“从新意”,即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

下列有关两汉、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亲亲相首匿”的原则是汉宣帝时确立的
B、“官当”是北魏时候首先确立下来的
C、西汉时期的负责法律监督的官员称为御史中丞,而东汉称为御史大夫
D、《泰始律》又被称为“张杜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向着“宽刑”、“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的原则来源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它反映了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特征。B选项中的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C选项正好将两汉的法律监督官员的称呼搞反了。D选项中的《泰始律》就是《晋律》,因为是西晋泰始三年颁布,所以又称为《泰始律》。

1998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22年。2017年3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1日,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丁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丁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为不定期租赁
B.乙不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C.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租赁合同的法定最长期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选项A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在前,但是2018年3月1日,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无效。乙无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也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C均错误,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C.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
D.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意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
答案:A,C
解析:
(1)选项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选项D: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