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2020-09-17)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解析】

A选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署名;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网名);署名的顺序;

2)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3)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题中,诗人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且署名的方式也合法。A项错误。

B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的特点包括:

1)是否公之于众,是作者的权利;

2)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3)发表方式多种多样,作者可以决定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本案中,作者将视作发表在网站上就已正式发表的作品。B项错误。

C选项,《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本题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该司法解释在2006年已被修改,其中第三条已被废止,但该条被废止不代表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一律认定为侵权。并且,在实践中多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目前对于我国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办理。

A、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B、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订立的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安排
C、《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有关仲裁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D、互惠原则
答案:B
解析: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香港回归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不应再适用公约0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成为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因此B为正确选项。

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仅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
B.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不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答案:B,D
解析: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本题中A、D选项考查的均是犯罪对象,应当明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和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一样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且在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中强迫未成年人吸食的还是从重处罚的情节。本题中的B项由于对象是没有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婴儿,并不需要行为人采取对待一般人那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行为人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行为实质上是使对象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而被动吸食毒品,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
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答案:A,B
解析: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表明法是社会的产物,故A项正确。“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表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故B项正确。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故C项错误。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作用于人的行为,社会作用作用于社会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应属于法的社会作用,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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