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经济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知识产权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选项A项错误。由于甲国以国籍为纳税标准,所以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是否在该国居住,均为该国的纳税居民,李某为甲国人,因此,甲国既可以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也可以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选项B正确。由于各国在确定居民身份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因此,当纳税人进行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认定其为本国纳税居民的情况,该问题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双边协定。甲乙两国均可对甲国人李某在本案中的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选项C错误。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因此,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选项D错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权力。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并不是来自于甲国,因此,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不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是依据其国籍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2.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但不能认为因为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就不适用《公约》,除非双方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

选项B错误。CIF术语下,卖方须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选项C错误。买方有收货的义务,无权就不收货而导致扩大的损失提出索赔。

选项D正确。包装不当,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应由卖方乙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 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 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
“爱格板材生产公司”与“辉煌家具制造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因商标权产生争 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答案:A,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对,B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C错,D对。
因此,正确答案为AD。

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
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
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
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
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
【考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对于(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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