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考点】劫持汽车罪、抢劫罪、罪数形态

【解析】

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的,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构成劫持汽车罪,只是在处罚上属于手段与目的相牵连,与抢劫罪从一重处罚,A项正确。

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的,其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抢劫罪(共犯)。在乘客反抗时,乙将其捅成重伤,属于为消除抢劫的障碍而实施的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C项正确。

在财物到手下车时,抢劫罪已经既遂,甲打死司机,是在抢劫既遂后杀人灭口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D项正确。

2.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答案】ACD

【考点】刑讯逼供罪、法律拟制

【解析】

A项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但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有非法拘禁之嫌。

B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履行职责期间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其殴打刘某的行为,是为了泄愤,而不是逼取口供,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项正确。

C项按照《刑法》第247条关于法律拟制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项说法错误。

D项并未使用暴力进行刑讯逼供,也没有其他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而只有取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项说法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10年8月1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理由如下:


(1)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题中王某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证据,被告孙某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仍安排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是错误的。


(2)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法院根据当事人在调解中认可的事实和情况,将其作为证据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是错误的。


2.成立。因为王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王作为王某之子,承继王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王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依《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王某在上诉期间死亡,诉讼应中止,等待权利人是否继续完成诉讼。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王某的诉讼地位,可以提起上诉,并申请顺延上诉期限。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根据该条规定,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第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进行改判,符合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空调公司主张,因其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也可以向孙某主张,因孙某侵权。


依《人身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可以向空调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这是基于违约,因为王某与空调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同时王某可以基于侵权向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因为撞伤王某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孙某。



下面有关公开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离婚案件,法院径行决定不公开审判
b.某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申请法院公开审 理,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c.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上诉时指出,一审合 议庭的评议过程未公开,因此存在程序重大违法,二审 遂发回原法院重审
d. 10岁的王某将8岁的李某打伤,被李某起诉到 法院,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应当不 公开审理

答案:B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

A、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

B、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

C、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D、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故ABC均属于农业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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