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7)

发布时间:2020-10-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

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B

【考点】股份公司股权收购、股权转让

【解析】A项考查股份公司的股权收购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考题中并没有出现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况,A项错误。

B项考查股份转让。依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B项正确。

C项考查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转让其股份,这是前提,是基础,公司章程只有在这一前提和基础上来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本题中唐某是沃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题目中也未出现公司成立不满1年的情况,C项错误。

D项考查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沃运公司作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

住所地在上海市S区的奇狼证券公司与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的千度金融科技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千度公司为奇狼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服务费为每年2亿元。合同履行后,奇狼公司认为千度公司提供的支付接口反应较慢,致使己方大量客户流失,要求减价支付服务费。千度公司欲起诉要求奇狼公司支付服务费。下列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上海市S区人民法院
B.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D.上海金融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案为合同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S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因此,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上海金融法院有管辖权。

下列对民法与行政法的描述,正确的有( )。

A.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C.民法与行政法均是私法
D.民法全部是任意性规范,行政法全部是强制性规范
E.民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
答案:A,B
解析:
知识点:民法的概念及特征。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所以选项A、B正确。

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答案:A,C,D
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选项A正确。有效辩护原则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选项B错误。有效辩护原则的内容之一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据此可知,有效辩护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诉讼过程,并不是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选项C正确。有效辩护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选项D正确。根据有效辩护原则,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有关上述企业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可见在选项D中,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乙和丁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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