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9)

发布时间:2020-10-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苏某回避后,合议庭应重新组成

C.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D.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答案】D

【考点】仲裁员的回避。

【解析】A项考查仲裁员回避的决定。《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苏某是一般的仲裁员,并非仲裁委员会主任,因此,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庭应否重新组成。《仲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苏某回避后,应当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而无需重新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

C、D两项考查回避前的程序应否重新进行。《仲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可见,仲裁员回避前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有效,决定权在仲裁庭。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

2.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A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已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A项错误应选。

B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孙、李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钱某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C项正确不应选。

D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因此,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D项正确不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向选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
D、向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申诉
答案:B
解析: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甲于2008年5月2日向好友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甲在下个月2日之前偿还。借款期满,甲并未如约偿还,乙碍于情面也未向甲索要。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3月3日,乙猝死,乙有很大一笔财产需要被继承,而其继承人直到2010年5月3日才确定,2个月后,乙的继承人才猛然想起该债务的存在。则此时乙对甲的该债权?
A.不受保护,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B.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5个月
C.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2个月
D.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

答案:D
解析:

下列有关证券发行的表述中,正确的一项是:

A.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擅自改考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的,证券持有 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上市公司返还
B.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C.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D.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答案:D
解析:
《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故A项错误。第29条规定:“公开发 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由此,B项情形下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即可,无须经其批准,故B项错误。 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 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故C项错误。第《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90日。”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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