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了解!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03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参加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存在很多疑惑,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试的相关实施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三、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

四、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五、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六、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1、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2、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3、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4、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5、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6、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七、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八、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九、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计算机化考试

十、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十一、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十二、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十三、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十四、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十五、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十七、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纸笔考试

十八、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十九、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二十、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二十一、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损坏试卷(答卷),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扫描和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十二、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二十三、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纸质试卷(答卷)和考场配发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2021年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同学们能有所帮助,今年准备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现在也应该积极备考了,学习贵在坚持,一起加油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田某认为有管辖权的甲县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市中级法院起诉。市中级法院的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决定自己审理
B.指定本辖区乙县法院管辖
C.书面告知田某向甲县法院起诉
D.报请省高级法院确定

答案:A,B,C
解析:
。参见《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2009年年初,山东某外资企业投资者韩国籍人金某在春节前回国过年,但过年后再也没有回来,欠了工人工钱和他的厂房租赁费。相关工人和出租人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依相关规定,下列哪几个选项是正确的?

A、金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B、如该企业和金某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韩国法律,请求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
C、因金某已离开中国,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D、可以金某欠工人工资和租赁费一事向韩国提出引渡
答案:A,B
解析:
依《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第3条,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对。依第4条,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B对。依第2条,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C错。依第6条,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D错。

甲建筑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约定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以甲公司所有的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付款期限届至后,甲公司无力还款,遂与乙公司协商行使抵押权。经协商,甲公司以其大楼全部抵债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水泥供应商丙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经查,甲公司大楼价值200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额为1000万元。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0万元。甲公司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负债累累。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公司无权以协商方式行使抵押权
B.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抵押权行使达成的协议效力未定
C.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的抵债协议
D.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抵押权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撖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本题中,甲公司负债累累,却将自己价值2000万元的大楼以1000万元的价格抵债给乙公司,致使无力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其他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该行为,故C、D选项正确。根据上述法条可知,A、B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D两项。

下列选项中,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的情形有( )。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擅自泄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D.受雇人离职后擅自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
E.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答案:A,B,C
解析:
知识点:债的效力。前合同义务,是指订立合同时的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也会产生各种义务,如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消灭后合同当事人负有的义务,如受雇人离职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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