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公司的股东(1)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公司的股东,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备置的相关文件并非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未经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名称及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等事项的薄册。(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以“持有”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2.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出资证明书必须依法制作,属于要式证书。出资证明书需要记载的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不能作为交易凭证,不具有流通功能。

(二)股东权的特征

股东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一种财产性与管理性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权内容上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属于财产权,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权、建议权、决策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从本质上讲,公司只是为股东赢利的工具,故而前者是目的性权利,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性权利。

2.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三)股东权的原则

股东权的基本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权平等。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其他任何法律责任。或者说,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权平等原则亦称“同股同权”。是指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但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因出资比例不同而有所区别。同股同权原则,可经公司章程约定有所突破,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四)股东权的内容

1.股东权的概念。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此以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2.股东知情权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查阅,不能复制。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6)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10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五)股东权的分类

股东权中的权利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依权利行使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与共益权(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2.依权利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3.依权利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的权利,如特别权与共益权;后者指司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此类权利。

4.依权利的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前者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分红请求权、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后者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六)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也称“显名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出资,并且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人。从形式上而言,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从保护善意第三人角度,名义股东需承担一定的股东义务。

实际股东,也称“隐名股东”,是指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的人。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从合同法角度进行理解。

依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涉及到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以合同约定为准,兼顾实际出资。

1.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如果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诸如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1)股权的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道名义股东背后尚有实际股东的情况,则股权转让行为有效;若知情却仍然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可认定为恶意,不能取得股权。

2)支付了合理对价。在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的对外责任。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该抗辩不能成立,名义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足或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3.冒名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冒名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出资义务和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某日一甲国民航机因天气原因偏离航线,误人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均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乙国有权要求该民航机立即离开乙国的领空
B.在该民航机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武器,将其击落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该民航机在其指定安全地点降落
D.该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自行飞人乙国领空
答案:A
解析:
依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用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璋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因此,A正确。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
我国理论界认为,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比如,互相代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故ACD三项属于狭义刑 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这说明,“引渡”既是广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同时又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

案情:
李某(女,26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8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强壮的农民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子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问,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和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间,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
问题:
1.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并分析犯罪形态。
2.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
3.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蔡某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抢劫罪是未遂,故意杀人罪是既遂。蔡某在田野抢劫李某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最后没有抢到自行车,所以是抢劫罪未遂。蔡某在自己家中打算杀害李某,却误将自己妹妹杀害的行为,因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所以不妨碍犯罪既遂的认定,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2,在蔡某准备杀害李某的过程中,蔡某的母亲表示了同意,并向蔡某指使了李某睡觉的位置,蔡某的母亲和蔡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蔡某的母亲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蔡某的母亲因为并没有参与蔡某在田野的抢劫行为,因此蔡某的母亲不构成抢劫罪。
3,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某正在遭受蔡某的抢劫行为,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击打蔡某的头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任何犯罪。
对于李某和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如果认为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则该属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李某在保护自己的生命时,放任了蔡某妹妹的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认为一命换一命虽然是违法的,但在行为当时不能期待李某不这么做(缺乏期待可能性),则李某的行为可以成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因而对蔡某妹妹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由蔡某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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