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起来看看吧!
《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明显地表现出了框架性协定的特点,目前还缺乏有关的具体义务和规则,这些具体义务和规则在以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将有所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即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的、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
一、服务贸易方式
《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
①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
②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
③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
④自然人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
二、最惠国待遇义务
WTO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规定不妨碍毗邻国家优惠。《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阻止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不阻止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协议。此外,该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对最惠国待遇都适用。最惠国待遇义务不延及政府的服务采购。
三、具体承诺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每一成员具体列出的承诺表来确定。
(一)市场准入
在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二)国民待遇
允许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的贸易市场,并不等于赋予它们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一样的待遇。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义务,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也允许按所列的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这与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形成鲜明对比。
依国民待遇的要求,一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经典真题】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
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
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
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特别行政区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因此,港澳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故选项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的说法错误。
有种观点认为,选项A的说法正确,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制定的港澳基本法也属于法律,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上述观点及其理由是不正确的。《宪法》第67条第(3)项的适用,应当受到《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的限制。换言之,一般情形下,在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该法律;但是,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也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选项B、C、D说法均正确。
B、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9-24
- 2020-09-17
- 2020-09-17
- 2021-07-03
- 2020-09-24
- 2020-09-23
- 2020-09-24
- 2020-09-17
- 2020-09-24
- 2021-02-28
- 2020-09-22
- 2020-09-18
- 2020-09-22
- 2020-09-24
- 2020-09-24
- 2020-09-17
- 2020-09-22
- 2020-09-24
- 2020-09-18
- 2020-09-24
- 2020-09-22
- 2020-09-24
- 2021-01-29
- 2020-09-24
- 2020-09-23
- 2020-08-26
- 2020-07-29
- 2021-03-05
- 2021-06-27
-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