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外交关系法(2)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外交关系法,一起来看看吧!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

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此项特权包括: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派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这种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人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

4.使馆免纳捐税。使馆馆舍免纳捐税,如房地产税,但此项免除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和清洁费等;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纳捐税;使馆的公务用品免纳关税和其他课征,如办公室家具、打字机、车辆等,但储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馆人员不仅为执行公务享有这项自由,而且私人的活动也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受国际法的原则和接受国法律规定限制,如使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接受国法律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不得进行间谍、颠覆等违法活动。

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使馆馆长寓所以及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标志。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1)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但这并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犯罪行为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的实施,也不排除对外交人员实施正当防卫。

2)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接受国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障外交人员的安全,防止任何侵犯外交人员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行为发生,并对侵犯外交人员人身自由和尊严的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得侵犯并应得到保护。外交人员的寓所指外交人员的住所,包括临时住所,如旅馆的房间。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在外交人员不得主张豁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在不侵犯外交人员的人身和寓所的情况下,不排除对外交人员的财产执行处分。

3.管辖豁免。

1)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

2)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

①有关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

②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

③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④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

3)免除作证义务,包括出庭作证和提供证词的义务。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只能由其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总结】外交人员管辖豁免的例外有四项:私有不动产;继承;专业或商务活动;反诉。

注意: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而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1)外交人员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对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除非该不动产是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拥有的)、遗产税、遗产取得税、继承税、自接受国境内获致的私人所得或投资课征的捐税、为提供特定服务所付的费用、不动产的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抵押税及印花税等一般不在免除之列。

2)外交人员或与之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免除一切关税及类似税费。外交人员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接受国当局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有非免税物品或有接受国法律禁止的进出口物品或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等情况时,可在外交人员或其代理人在场时查验。如查验表明接受国的理由不能成立,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接受国承担国家责任。

5.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公共服务和军事义务,如兵役、担任陪审员、承担个人捐赠、征用、军事募捐和屯宿等。

(三)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适用的范围

1.适用的人员范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和修改,包括: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使馆的服务人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一般仅具有以下优遇: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上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表现在:

①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以及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②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明确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③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2.适用的时间范围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

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

(四)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尊重接受国的主权独立和政治制度,不得介人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如不得利用使馆馆舍庇护接受国或第三国的人员;不得利用馆舍作为关押其本国或其他国家人员的场所;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通过接受国外交部或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经典真题】

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当今中国,下列哪一项是法的正式渊源?( )


A.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B.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C.国际惯例

D.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
答案:C
解析:
。考査法的正式渊源。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

A.专利权转让合同
B.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C.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王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 营困难,2005年6月1日解散了该公司,并发出公告。 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没有看到公告,所以未 申报债权。2005年9月1日清算结束,2005年9月5日王某到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企业登记。关于乙公司 的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B.乙公司如在2010年6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 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C.乙公司如在2010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 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D.乙公司如在2010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 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答案: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 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企业的解散实际上是一 个包含诸多法定程序的过程,因此5年期限应从个人 独资企业解散程序终结之日起算,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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