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1.优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由于无限连带责任的存在,在合伙的债务清偿中,若同时存在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两个债权,当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都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两种思路:

1)合伙企业债权优先受偿原则;

2)双重优先原则。前者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后者是指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可考虑依照双重优先原则来处理。

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1)债权人抵销权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不能主张相互抵消,而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在理解上,可把二者看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能抵消合伙企业的债权。

2)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削减该合伙人的份额。

【经典真题】1.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答案】A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我国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下列哪一选项表述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主体的监督
B.在行使审判权和监察权上,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C.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D.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可以列席

答案:C
解析: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故A项表述不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B项表述不正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故D项表述不正确。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答案:A,B,C
解析: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 )的行政处罚。

A.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
D.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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