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2021年司法考试备考攻略
发布时间:2021-05-08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接触的小伙伴对于备考无从下手,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攻略,不要错过!
一、 讲义真题不能少
1、教材讲义最少要研读三遍,对每一个知识点的来龙去脉都要理解。反复观看老师的教学视频以及课程讲义,并标记好重点难点。
2、历年真题最少要练习五遍,对每一个选项的前后关联都要掌握。真题为主,平时多联系;模拟题为辅,学有余力可以做做模拟题。
3、上了考场后,你可能会觉得考出来的和自己学的很大差异,但成绩出来之后,你会发现你的努力是与成绩成正比的。
二、老师选对是关键
1、无论什么考试,老师都很重要,尤其是法考。选对老师能让你的复习备考事倍功半,而选错老师不仅会挫伤积极性,还会浪费你的宝贵时间。
2、如果只听他人的推荐和建议,看似好像节省了挑选老师的时间,但其实适合别人的并不一定适合自己,一旦开始复习后才发现老师并不合适,又要中途更换,重新熟悉其他老师的教学习惯,造成极大的时间浪费。
三、劳逸结合很重要
1、在备战法考时,我们不仅要注意劳逸结合,更重要的是做好情绪调节。
2、在图书馆、自习室忙碌了一天的学习后,可以去跑跑步、打打球,放松一下疲乏的身体;还可以听听歌、写写日记,释放一下累积的情绪。
3、在复习不顺时,小伙伴要学会安慰自己,给自己加油鼓气。距离考试越近,越要给自己减压。法考是注定孤独的旅行,我们要坚定信念,学会做自己的观众。
四、备考一定要趁早
1、新的法考时代,就要有新的备考思维。备考必须趁早,战线不怕拉长。
2、越早开始,才能有越多的时间一遍一遍地反复研习知识点、练习真题,知识体系才能越来越完善,解题速度才能越来越快。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司法考试备考的一些相关攻略,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起诉不停止执行”只适用于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B: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
C: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
《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
A.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
B.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締约过失责任
C.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
D.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
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B: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和看管
C: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先撤销或变更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D:人民法院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连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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