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复习安排(二)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开始复习了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信息,感兴趣的话就继续看下去吧!

五、民诉:复习周期7天

54分左右(客观题30-35分+主观题19-24分)。

学科特点:偏记忆型

民事诉讼法属于考试分值比较高,一般会结合案例进行考查。但民事诉讼法的得分相对比较容易,考生如果通过认真的复习和准备,拿下90%左右的分数问题不大,故这一学科的特点有二:一是分值较高,二是得分较易。

整体复习规划:

1、视频:6课时*5天。工作日5小时,周末10小时,预计5天完成。(每天看完视频后,要自己把今天所学看一遍,再做配套习题)。

2、做题:2天(不要一道一道题对答案,至少做完一个章节后再统一对答案)。

六、商经知:复习周期12天

86分左右(客观题54分左右+主观题32分左右)。

学科特点:记忆型

商经近几年的分值大大增加,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大家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里面的小法。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是重点,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加大覆盖面和细节的掌握及理解。

整体复习规划:

1、视频:6课时*10天。工作日5小时,周末10小时,预计10天完成。(每天看完视频后,要把今天所学自己看一遍,再做配套习题)。

2、做题2天(不要一道一道题对答案,至少做完一个章节后再统一对答案)。

七、理论法:复习周期8天

84分左右(客观题50左右+主观题论述35左右)。

学科特点:记忆型

理论法总分值最高,是一个回报率很高的科目,内容虽然繁多,可是分数不容小觑,只要多花一点时间,得到的回馈也是立竿见影。

理论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法律史)这些科目考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是容易得分的科目。因此要在深刻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做到熟悉运用,争取这部分题目不丢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的考试复习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技巧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 )

A.对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张某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张某提起诉讼
C.参与决定丁企业的入伙
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答案:A,B,D
解析:
。考查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AB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符合《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项、第6项的规定;该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并未赋予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的权利;.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可以通过沉默的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属于形成权
C: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而债权人撤销权则不属于形成权
D: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是行使形成权
答案:A,C
解析:
A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众多,可以是明示,可以是默示,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时还可以是沉默,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A项正确。B项,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故催告权并非形成权。如《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需要注意,其中的“视为拒绝追认”是被代理人沉默地行使形成权的结果而不是相对人催告的结果。据此,B项错误。C项,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前半句表述正确。至于债权人撤销权,存在不同说法,通说认为其为综合性权利,同时包含形成和请求两种功能,所以不是形成权,故C项正确。D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本来就有效,无需追认,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选择AC。

共用题干

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


【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

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问该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有哪几种方式?
A.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答案:A,C,D
解析:
。《仲裁法》第3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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