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涉外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概述

当事人中的原告、第三人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

1.主体的涉外性

1)主体的涉外而非标的的涉外;

2)原告或第三人涉外而非被告涉外;

3)涉外的主体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4)港澳台地区居民或组织不是涉外主体,但诉讼制度如代理、期间和送达可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

1:涉外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

2:港澳台地区居民对内陆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涉外行政诉讼。(×)

2.涉外行政诉讼的类型

1)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2)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3)外国人入出境行政案件;

4)其他涉外行政案件,如外国人缴纳所得税案件,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案件等。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1)对于原告或第三人涉外,但以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只有我国人民法院享有行政审判权,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行政纠纷不得由外国法院审判;

2)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3)如果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如果是委托律师以外的人代理人,不受到这一限制。

例: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2.平等原则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同等的地位。平等原则属于国际法上的“非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注意:平等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适用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法律上实体权利是否同等取决于实体法的具体规定。

3.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施加同样的限制。对等原则是对平等原则的补充。具体而言:

1)通常适用于对诉讼权利的限制,而非权利的赋予;

2)对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国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普遍标准;

3)对诉讼权利的限制不作形式上的区分,不论是立法上的限制还是实务中的限制,是针对我国的限制,还是对该国以外国家的普遍性限制;

4)对等原则是一种被动适用的原则,我国法院不能首先限制,而只能在他国歧视行为之后适用。

(三)涉外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

1.管辖制度

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证据制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 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未办理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代理制度

委托律师代理人须中国律师,委托其他代理人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定。

4.期间制度

对于在我国没有住所的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上诉期间为收到一审裁判之日起30日内,上诉答辩期间为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公告送达推定为已移送的期间为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

5.送达制度

1)条约送达:适用于缔结或参加了关于送达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形;

2)外交送达:适用于未缔结或参与关于送达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但建立了外交关系的情形,由审判的法院报请省级法院,然后由省级法院报外交部,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送达: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A.委托使领馆送达:适用于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B.委托代理人送达:适用于委托代理中具有该委托送达授权的情形;

C.委托代表机构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有代表机构的情形。

4)邮寄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情形;

5)公告送达:适用于上述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7年12月,甲国海关接到举报、称停靠在甲国某港口内的一艘乙国货船有违反甲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走私行为,在甲国海关准备采取缉私行动时,该乙国船舶未办理出关手续擅自驶离港口,甲国迅速派出缉私船对该乙国船舶实施紧迫。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紧追权的规定和国际法的相关实践,下列甲国缉私船的哪些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

A、甲国缉私船在向乙国货船发出视听范围内的停止信号后,开始紧追
B、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在公海将该乙国货船拿捕
C、甲国缉私船紧追该乙国货船至丙国领海时终止紧追
D、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但因为天气等原因紧追一度中断,甲国缉私船在其国侦察机的帮助下找到乙国货船的位置,发出导弹将其击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紧追权及主体。D项错在紧追不能中断且原则上不能使用武力。

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
答案:C
解析:
【考点】国家责任;条约的终止【详解】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与何国建交、确定外交关系的采取何种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甲国宣布将乙国驻甲国的大使馆降为代办处及乙国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不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无需承担国家责任。可见,选项A和B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5条的规定,当两国断绝关系时,接受国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选项D错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3条规定,条约当事国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不影响彼此间由条约确定之法律关系,但外交或领事关系之存在为适用条约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即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建立在此种关系上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应属于以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为存在基础的条约,因此外交关系的断绝应导致该议定书终止执行,选项C正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A:一般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则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如果属于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如果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处理程序。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所以,A、B、C、D项都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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