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精选】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51-55)

发布时间:2020-08-0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顺利通过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真题的试题及答案,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就赶紧来看看吧!

5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52.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5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5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55.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对小伙伴们有没有帮助。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程序特别规定的是:( )

A.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C.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D.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
答案: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30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44条的规定,D项错误。

共用题干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答案:A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纳某项证据时,应审查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符合该条件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71条列举了7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其中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和与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李某符合第42条规定的证人条件,并且李某与该厂有密切关系,但所作证言对该厂不利,不属于71条规定之情况,故法院应采信李某之证言,A项正确。《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可,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因此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七)项之规定,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谢某作为当地居民与甲工厂并不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因此,张某的证言也就不能优先于谢某的证言。故C选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43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因此,甲工厂在庭审中要求刘某作证,法庭有权决定是否准许。故D项错误。

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B,D
解析: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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