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精选】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92-94)

发布时间:2020-08-0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顺利通过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真题的试题及答案,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就赶紧来看看吧

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

请回答第92—94题。

92.2016年底,为回馈股东多年的付出,紫霞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此时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仅为5万元。就此次利润分配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

A.公司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为400万元

B.公司可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上限为税后利润的一半,即3500万元

C.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1000万元

D.公司向股东可分配利润的上限为3605万元

93.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

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

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

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

94.进入2017年,紫霞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公司于8月决定收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用于职工奖励。关于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公司此次可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上限为100万股

B.公司可动用任意公积金作为此次股份收购的资金

C.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可在两年内完成实施对职工的股份奖励

D.如在2017年底公司仍持有所收购的股份,则在利润分配时不得对该股份进行利润分配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对小伙伴们有没有帮助。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3年6月26日,广东高院认为发廊经营者提供手淫服务无罪;6月27日,北京警方认定“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发廊经营者要承担刑责。同一件事,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争论核心在于提供手淫服务算不算卖淫。同样的事件在以前也曾出现过,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但在江门法院2013年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手淫服务在是否属于卖淫行为在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对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卖淫行为,可由全国人大做出立法解释
B.广东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该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C.该事件说明在法律推理的过程存在着法律人的自由裁量
D.卖淫行为是否包含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首先需要从法律自身的目的出发进行解释

答案:A,B,D
解析: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

A:甲公司与某电器厂订立一份电脑买卖合同,电器厂在将合同约定的50台电脑运送至甲公司的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电脑全部损坏
B:某演员和某电视剧剧组其他人员发生纠纷,遂拒绝参与该电视剧的拍摄
C:李某和王某协议将李某的一幅唐寅真迹卖与王某,后李某因不慎将该画烧毁,拒绝履行合同
D:甲乙签订一份手表买卖合同,甲到期未履行交付手表的义务后,乙因忙于他事,未与甲联系,1年后乙方针对甲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答案:B,C,D
解析:
依《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项中某演员和剧组的演出合同是劳务合同,该演员所负的义务具有人身性,不能强制履行,符合第110条第2项的规定。C项中合同的标的物唐寅真迹属于特定物,毁损后该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符合第110条第1项的规定。D项符合第110条第3项的规定。而A项中合同的标的物电脑属于种类物,毁损后可用其他电脑替代,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
【考点】因果关系【详解】选项A中,由于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甲主观上对其行为与丙的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有无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由于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乙逃跑进而死亡的结果,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由于其中介入了被害人乙自己的行为——“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而这一行为的异常性较大,且该行为对乙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大,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B是错误的。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因此,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C是错误的。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特殊的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选项D中,虽然本来甲的投毒行为足以造成乙的死亡,但是由于在这个过程中,介入了丙的枪杀行为且该行为独立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从而使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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