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关系(二)

发布时间:2021-05-19


同学们,随着时间的流逝,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通道即将开启,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了,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关系(二)。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地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等。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按利益的不同存在形态,将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了一个划分。

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可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在其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是同时具备物理意义和法律意义的物。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法律认可。

第二,为人力可控。不能被人认识及控制的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具有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能独立存在。

在我国,以下几种物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除集体、私人所有的文物之外的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载体。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对人体组织如血液、皮肤、器官、精子的买卖契约行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规制成为当代法律的热点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人身也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品(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它代表的利益是以物为载体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是将人的精神活动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尽管精神产品往往具有物质形式,但其真正的价值并不是有形的物质载体,而是其中蕴含的知识及信息。因此,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这“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某些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即义务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产生了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外化于一定的物体,产生相应的物化产品;另一种是义务人的行为履行完后产生权利人期望的结果。如欣赏演出或观看电影,或报培训班学习某种技能等。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法律关系往往并不只具有一个客体,应该将某法律关系分解为若干单向法律关系再逐一确定它们的客体,主要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关系并不是静止的,往往处于产生、变更、消灭的动态的过程之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首先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次是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规范为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前提,但法律关系实际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相对应,法律行为指的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如依法登记结婚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

法律事实问题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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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题中文某已经实缴了一部分出资,而剩余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在 2017 年 5 月缴足,所以文某的出资符合章程规定。文某以其在甲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乙公司,不存在权利瑕疵。选项 B 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选项中,哪一种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 )
A.管制
B.驱逐出境
C.死缓
D.拘役

答案:C
解析:

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

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应当询问证人
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最高检规则》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本题选项,不难看出AD正确。而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询问证人的行为,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所以BC错误。本题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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