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答案】ABC
【解析】国家赔偿中,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A、B、C三项正确,当选。
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问题:
请谈谈你对公平正义理念基本要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2.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其基本要求包括五个方面: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2)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陈某的继承人涉外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陈某,解放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颇有积蓄。他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二子二女。解放后,陈某叶落归根,携妻子、小儿子和两个女儿回国在北京定居,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仍存在印度尼西亚银行,在印尼还有5间住房。陈某回国后,在国内购买了12间房屋,“文革”期间,陈某的房产被没收。落实政策后,房屋陆续返还。此时陈某的妻子已经去世,1 980年大女儿与林飞结婚,并生一儿子林润。一家三口长期与陈某住在一起,对陈某尽赡养义务。 2007年大女儿由于心脏病突发而去世。 1988年小女儿支边到新疆,并在当地与李扬结婚,生一女儿李丽。小儿子在上海工作,并与赵蓉结婚,生一女儿陈莉。 2008年陈某去世,在国内留下的遗产有房屋12间,存款1万元人民币。在国外的遗产是早年在国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3万元,住房5间。陈某的长子已经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获悉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后,要求继承其国内的遗产,由于工作繁忙,遂从印尼寄回一亲笔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好友赵某代理继承事务。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陈某的大女婿林飞要求继承其在国外的遗产。为继承上述国内外遗产发生纠纷,林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陈某在国内外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陈某国内外遗产继承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未经陈某长子的同意,当庭口头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陈某长子回国,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书。
【问题】
1.关于陈某在印度尼西亚的遗产,陈某的国内继承人应适用哪国法律进行继承?
2.假设双方在诉前达成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3.假设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再上诉,判决从何时生效?
4.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的程序有何不妥?涉外继承案件中,委托代理人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5.本案中如果陈某的长子直接在印尼法院起诉,而林飞向国内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如何处理?
6.本案中如果陈某的长子不是委托国内好友赵某代理诉讼,而是委托印尼律师肖某代理国内诉讼事务,中国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陈某长子的上诉是否有效?赵某的上诉是否有效?
1.国内继承人继承陈某在印度尼西亚的存款,应适用陈某死亡时最后住所地即中国的法律,继承在印尼的房屋应适用该房屋所在地即印度尼西亚的法律。
2.仲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因为继承案件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3.自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30日生效,不因当事人表示不上诉而立即生效。
4.陈某长子委托国内好友赵某代理诉讼,其委托程序不合法,不能仅仅寄一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印尼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和印尼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中国法院可以受理林飞的起诉并作出判决。
6.法院可以允许,但肖某只能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7.陈某长子的上诉有效;赵某的上诉无效。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制度上都有一些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B.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D.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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