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答案】ABC

【解析】国家赔偿中,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A、B、C三项正确,当选。

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材料: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问题:
请谈谈你对公平正义理念基本要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答案:
解析:
1.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 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
2.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其基本要求包括五个方面: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2)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陈某的继承人涉外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陈某,解放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颇有积蓄。他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二子二女。解放后,陈某叶落归根,携妻子、小儿子和两个女儿回国在北京定居,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仍存在印度尼西亚银行,在印尼还有5间住房。陈某回国后,在国内购买了12间房屋,“文革”期间,陈某的房产被没收。落实政策后,房屋陆续返还。此时陈某的妻子已经去世,1 980年大女儿与林飞结婚,并生一儿子林润。一家三口长期与陈某住在一起,对陈某尽赡养义务。 2007年大女儿由于心脏病突发而去世。 1988年小女儿支边到新疆,并在当地与李扬结婚,生一女儿李丽。小儿子在上海工作,并与赵蓉结婚,生一女儿陈莉。 2008年陈某去世,在国内留下的遗产有房屋12间,存款1万元人民币。在国外的遗产是早年在国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3万元,住房5间。陈某的长子已经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获悉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后,要求继承其国内的遗产,由于工作繁忙,遂从印尼寄回一亲笔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好友赵某代理继承事务。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陈某的大女婿林飞要求继承其在国外的遗产。为继承上述国内外遗产发生纠纷,林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陈某在国内外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陈某国内外遗产继承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未经陈某长子的同意,当庭口头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陈某长子回国,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书。


【问题】


1.关于陈某在印度尼西亚的遗产,陈某的国内继承人应适用哪国法律进行继承?


2.假设双方在诉前达成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3.假设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再上诉,判决从何时生效?


4.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的程序有何不妥?涉外继承案件中,委托代理人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5.本案中如果陈某的长子直接在印尼法院起诉,而林飞向国内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如何处理?


6.本案中如果陈某的长子不是委托国内好友赵某代理诉讼,而是委托印尼律师肖某代理国内诉讼事务,中国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陈某长子的上诉是否有效?赵某的上诉是否有效?




答案:
解析:

1.国内继承人继承陈某在印度尼西亚的存款,应适用陈某死亡时最后住所地即中国的法律,继承在印尼的房屋应适用该房屋所在地即印度尼西亚的法律。


2.仲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因为继承案件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3.自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30日生效,不因当事人表示不上诉而立即生效。


4.陈某长子委托国内好友赵某代理诉讼,其委托程序不合法,不能仅仅寄一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印尼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和印尼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中国法院可以受理林飞的起诉并作出判决。


6.法院可以允许,但肖某只能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7.陈某长子的上诉有效;赵某的上诉无效。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制度上都有一些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本题选项为BC。

因债务人无偿向第三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

A.向债务人表示撤销其行为
B.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D.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途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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