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考点】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答案】D

【解析】齐某可以作为A县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立足点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也不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相反在一些案件中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六机关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一名辩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虽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中,齐某已经从A县法院辞职,A县法院已经不是洪某配偶所任职的法院,法律并不禁止此时洪某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就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所以乙仅让甲保管借记卡,并未同意甲使用借记卡中的存款,即甲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甲冒充持卡人乙在商场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的间接占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银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乙的财产)。此外,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借记卡本身价值低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况且题目中也没有告诉我们甲没有归还乙的借记卡,连侵占行为都没有,不构成侵占罪。故ACD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借记卡也应当包括在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的范畴。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0%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替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 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股东临时大会
讲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 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下列关于我国检察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检察制度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代表被害人检控违法犯罪以督促法律实施的制度
B.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的监督
C.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
D.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A
解析:
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应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故B选项的说法正确。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在检察院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故C选项的表述正确。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带有普遍性,又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假设人民法院要向M国甲公司送达文书,根据该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杰克正好来到中国,则可以向杰克直接送达该文书
B、如果中国律师王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王某送达
C、如果甲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则把文书送达给该代表机构须甲公司的特别授权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答案:A,D
解析:
【考点】涉外法律文书送达。详解:《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故A选项正确。B选项“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意味着: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事项,授权委托书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有权,但也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涉外送达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即“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现为第267条)第4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据此,由于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王某即为有权。故B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故并不是只能向该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特别授权的代表机构送达,C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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