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每日一练(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技术合同

【解析】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甲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应当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并非承揽合同,亦非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B项错误。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无无效之情形,故C项错误。乙公司构成违反技术开发合同,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

【答案】D

2.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考点】技术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甲、乙之间的技术合同无效,A项错误。

乙公司为善意,故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B项错误。

根据前述法条规定,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C项正确。

合同无效后,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并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故D项错误。

【答案】C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考点】技术合同

【解析】

A项考查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排斥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商业秘密。乙公司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未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不得使用。故B项正确。

C项、D项考查技术改进。《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限制技术改进之约定显然因妨碍技术进步而无效。故C项、D项错误。

【答案】 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答案:A
解析:
【考点】清算组织的成立【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另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选项BCD正确,选项A错误。故本题应选A。

中国光明厂代表中国铅锌产业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了对原产于A国的铅锌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国务院主管部门经审查终局裁定倾销不成立。光明厂对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终局裁定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光明厂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该案件应当由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光明厂如果提起诉讼,应当由光明厂对被诉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D:光明厂如果提起诉讼,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为负举证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A项正确。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即反倾销行政诉讼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不完整,不应选。该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项正确。该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本题中,原告光明厂仅对被诉行为的事实问题承担举证责任,C项错误。

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答案:D
解析:
选项A、B、C正确。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其本质是使假币处于可流通状态。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缴纳罚款或者罚金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用于行贿等。选项D错误。“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时,并未将假币作为真币纳入流通或者兑换领域,因此不构成使用假币罪,但可构成持有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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