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每日一练(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考点】监护人责任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A项、C项、D项考查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承担。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情形下承担直接责任,本题中,被监护人乙有财产,故D项错误。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先以被监护人乙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甲赔偿,且不存在内部追偿,故A项正确,C项错误。

B项考查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并非免除其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

【答案】A

2.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B.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帮工人责任

【解析】

A项、B项考查帮工人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自身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答案】A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 )。

A.3天
B.5天
C.10天
D.15天
答案:C
解析: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2009年8月,C市D区基层法院对某轮胎 厂诉某橡胶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 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某橡胶厂应按时足量提 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在判决向双方送达后的第二天,一审法院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在原合同法律效力 问题上应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如何 处理?( )
A.立即作出补充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 上诉的,一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提出 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D.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一审法院应立即按照审 判监督程序处理

答案:B,C
解析:
。做出判决的法院要受到所做判决的拘束, 不得自行任意变更,故A项错误。由于一审判决尚未 生效,所以D项错误。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以自己的钢琴为他人设立质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张某将其收入捐赠给青海地震灾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D.张某对李某说我考上博士一定请你吃大餐,后张某如愿考上博士,但未兑现承诺,张某构成违约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A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结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物权、交付标的物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C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欲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D项说法错误。

下列对于不作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B:甲男与乙女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发誓二人永不分离,后甲男遇到丙女后,提出了与乙女断绝恋爱关系。乙女认为自己已以身相许,所以坚决不同意,并非常正式地提出,如果甲男抛弃自己的话,就自杀。甲男仍执意断绝关系,乙女亦自杀以示抗议。甲男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某主动提出带邻居8岁的小男孩出去游泳,并向邻居保证其安全,但在游泳过程中因疏于照顾致使小男孩淹死。甲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其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
D:甲某是一私营企业的经理,某日在收到税务局纳税申报通知以后,即动手修改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少交8万元税款,属于不作为犯
答案:B
解析:
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必须是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A选项是对不作为犯罪方式的正确表述。而B选项中,甲男没有防止乙女自杀的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C选项中甲某的义务来源于其与邻居达成的照顾小孩的协议,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甲某动手修改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以达到逃避缴税的义务,因此,甲某属于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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