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报考条件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先根据2018年的报考条件来看。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题干中,一审只提到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而一审的判决也仅仅只是对王某要求解决的婚姻关系问题作了判决。但是,二审判决却处理了三个问题:判决离婚,判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这就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应限定于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内,这是处分原则的要求。二审超裁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故A选项正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一审判决没有处理的问题,二审直接进行了判决,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再上诉救济,二审判决违反了两审终审制,故C选项正确。前述已经指出,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制,通过一次审理就作出了终审判决,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一次辩论机会,故B选项正确。题干不涉及回避制度,故D选项错误。

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

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
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之瑕疵责任。A、B项:《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靓顺公司是汽车销售合同当事人,其销售的汽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产品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生产商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更换”这一违约责任。B项错误。
C、D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为前提。本题中,不存在“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故靓顺公司和生产商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C、D项错误。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从事运输业的合伙企业。甲对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A.若甲向乙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必须取得丙的同意
B.若甲将其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只需得到丙的同意即可
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其债权人丁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可直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抵偿合伙企业欠丁的借款
D.在甲转让其财产份额时,乙或丙都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A,C,D
解析:
此题涉及到财产份额的转让、出质的相关规定。参见《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25条。

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可以合法成立?()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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