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贵州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0-07-27


贵州省各地区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今年贵州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绩查询时间

1.2020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随着每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的增加,考试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考生们在备考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答案:B
解析:
【考点】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外,第269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看守所的警察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
C:警察包庇走私的毒品犯罪分子的
D:警察接警后故意拖延出警,导致被害人在有可能获救的情况下被活活杀死
答案:D
解析:
【考点】玩忽职守罪。详解:只有法无特别规定的渎职行为才定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A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B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是玩忽职守罪。

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  )。

A.当场送达
B.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C.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D.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答案:A,C
解析:
选项A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
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
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
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年后自杀的,保险人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
选项C错误,《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据此可知,须经王某书面同意,杨某才可将该保险单质押。
选项D错误,《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据此可知,除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外,其他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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