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北京市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北京市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一、首先需要牢记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

北京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21日0时起—10月30日24时截止。

二、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汇总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几张?

A:建议准考证打印1-2张就行,有备无患。当然如果有条件也是可以多打印几张的,然后不要放一起,万一部分丢了,还是有备份的。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是黑白打印还是彩色打印?

A: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只要信息完整就行。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在哪里打印?

A: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的打印要求、纸张以及样式是什么样的?

A:每个地区的准考证要求、样式都是不同的,在登陆进去网站后,需要看清打印的要求(纵横方向,纸张大小等),点击在线打印后弹出来一个网页,上面就是你的准考证样式。有的地区额外有考试须知的框,有的地区只有准考证一个框,按照要求打印就可以。

三、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

2.成功登陆司法部官网后,请点击“在线打印准考证”按钮,系统会弹出新窗口,部分浏览器为打开新选项卡, 请在新窗口/新选项卡中完成打印。

3.请使用标准A4尺寸纸张纵向打印。

4.建议使用浏览器的打印预览功能进行预览,调整合适的页边距。

5.如打印准考证时无法打印出照片请换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Tips】打印准考证温馨提示

1.建议多打印几份准考证,以免纸质版遗失。

2.考试当天不能打印准考证,也就是考生最晚10月30日要把准考证打印好,否则将不能参加考试。

3.今年法考客观题分10月31日、11月1日两批考,考生要看清楚自己准考证上显示哪天考试,不要记错自己的考试时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当然解释,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应当被认定为自首。选项 B 正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可知,“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认定为自首。选项 C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 D 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7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可知,选项直接认定不成立自首的说法错误。


邓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曾因为小偷小摸行为被同事举报,但是一直没有被查。后因为行为不检点被学生举报被查,牵出了一系列的犯罪事实。


2010年9月,邓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邓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事实一)


另据调查,邓某在学校当老师期间还有以下罪行: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邓某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11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邓某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某。(事实二)


邓某虽为人民教师,但是常常小偷小摸。2011年3月8日6时许,邓某驾摩托车来到邻近的临沭县某村,用毒药将村民王某的狗药死装袋上车欲偷走时,被听见动静的狗主人王某出门发现,邓某随即驾车夺路而逃,王某手持铁锨随后紧迫。因路况不熟,邓某驾车逃至一河道时车陷沙滩、被淹熄火,邓某无奈下车把鞋子、外裤都脱了欲徒步逃跑,但还是被健壮的王某追上。邓某拔刀相向、恐吓并欲刺王某令其让路,被王某用铁锨阻挡。万般无奈之下,邓某“实在没办法了”,便哀求王某放过他,并威胁若不放他日后必定上门报复,王某见状为避险只好作罢,邓某趁机逃跑。未跑多远,邓某路遇开农用车拉沙的村民刘某,撒谎说因女友家人反对他们恋爱并追打他才致狼狈不堪落荒而逃,求助获同意后、搭乘沙车逃离。(事实三)


2011年9月19日,邓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事实四)


问题:


邓某的犯罪事实应如何认定?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邓某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敲诈勒索罪;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未遂,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邓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法理分析】


1.邓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


2.邓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某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3.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邓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4.邓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
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
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
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

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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