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发布时间:2021-06-23


准考证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咨询2021年司法考试准考证的打印入口,不要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上海地区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一起了解一下!

一、准考证打印入口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这个网站打印自己的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

预计上海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1日至10月30日。

三、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四、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过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订酒店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根据教训,如果酒店隔音效果差很影响备考心情和休息。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现在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使之不受追诉,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实践中,“故意包庇”的行为主要有:

A:虽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追究
B:侦查机关有关人员为使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重判,故意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
C: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严重影响追诉活动的
D: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和情节
答案:A,C,D
解析: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屈从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的A、C、D三项是典型的“故意包庇”,而B选项中侦查人员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则不是故意包庇。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 )。

A.以一次为限,不超过3个月
B.以一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
C.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D.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
答案:C
解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甲于2005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三方约定:甲应于2006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若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至2006年2月1日,则丙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应至()。

A.2006年2月1日
B.2006年3月5日
C.2006年6月5日
D.2006年9月5日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海洋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B.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C.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D.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丙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分作出规定,故丙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当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会才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题中,丙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不能接触丙的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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