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0-03-07


近日,有很多考生都在问:2020年北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既然你们不知道,那今天就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为你们答疑解惑吧,具体如下:

2020年北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为司法部网站。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2020年北京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方法:

1、2020北京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一: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系统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2020北京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二: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查询通道,考生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2020北京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三: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然后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就能查询到成绩了。

现在知道了成绩查询入口和查询的方法,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查询成绩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1、错开高峰时间查询。因为查分系统刚开通时,查询分数的人数过多,导致网站拥堵,从而引起系统崩溃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建议各位考生错过高峰期,再查询成绩。
2
、考生要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查成绩少不了这两个重要的证件。所以,请大家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以免丢失给成绩查询造成影响。
3
、如果准考证丢失可以试试以下办法找回:
联系当地司法局,进行准考证号码查询。
通过身份证号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待登录入口开通后才能登录)
查询成绩的考生可以直接通过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

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你们!如果你们还想了解其他的内容,建议你们去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官网看看哦,祝你们好运。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
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
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
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
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为正确说法,故答案为A。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6-88问题:
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由前面的问题判断出乙犯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只有A项是正确的,其他三项是错误的。故选BCD三项。

甲被第三人丙欺诈,授权给乙,让乙以甲的名义向丙购买奥迪车一辆,对此欺诈,乙不知情。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没有欺诈甲,故甲不能撤销对于乙的授权
B.相对于代理权的授予而言,实施了欺诈行为的丙是第三人,而且乙不知情,故甲不能撤销
C.甲可以撤销对于乙的授权
D.甲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且自知道欺诈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答案: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第三人欺诈的,只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人才可以撤销。通说认为,第三人不包括相对人用于缔约的代理人或辅助人,也不包括因为缔约而直接获得利益的第三人。本题中,甲受到丙的欺诈,授权给乙,让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的行为中,丙虽然形式上是欺诈的第三人,但是确是让甲授权给乙后与自己订立合同。故此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丙通过乙欺诈甲,丙是该欺诈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故虽然被授权的乙对于丙的欺诈不知情,甲依然可以撤销对于乙的授权,故AB错误,C正确。因欺诈而产生的撤销权,在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且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故D正确。

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 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A项,副县长甲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令承办案件的警察徇私枉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且甲的指令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故A项正确。
B项,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只有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甲只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故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
C项,甲只有唆使警察徇私枉法一个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和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想象竞合,从一重,不应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
D项,警察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徇私舞弊不追究的,成立徇私枉法罪。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成立毁灭证据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乙的徇私枉法行为同时满足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仍然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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