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2020年宁夏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

发布时间:2020-02-27


近日,有人在问,宁夏司法考试合格的分数线是多少?在解决这个问题前,51题库考试学习网觉得考友们最好是先了解一下这些事情!

一、国家统一法考放宽政策的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解决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25个省(区、市)的1039个县(县级市、区)实施考试放宽政策,

二、法考客观题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

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个降分档次:

1、西藏自治区全区,共74个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

2、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其他“三区三州”的深度贫困县(区、市),共130余个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包括:青海省藏区(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区、市),四川省藏区(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区、市),云南藏区(迪庆藏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区、市),甘肃藏区(甘南藏族自治州、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所辖的县(区、市),新疆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所辖的县(区、市),以及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区、市)。

3、一般放宽地方,涵盖全国24个省(区、市)的800余个县(区、市),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三、法考主观题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

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1、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

2、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

3、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

注意!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具体如下表所示:

 

而宁夏共有12个地方在法考放宽政策内。这12个地方的法考主观题放宽合格分数线是95分,客观题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具体如下:

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中宁县

其他不在宁夏法考放宽政策的合格分数线的标准为:

主观题合格分数线是108分,客观题的合格分数线是180分。

假如宁夏的考友不能一次性考过,也不用太担心这个问题!因为河南法考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所以,就算考试成绩不是很理想,考友们仍然有重来的机会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甲与乙一向不和,一无乙饲养的猪从猪圈中跑出来后窜进了甲的菜园子,将甲种植的白菜吃了三棵,甲记恨在心。一日甲寻机报复,炮制了一封恐吓信寄投进了乙的门缝中,乙看后吓得精神错乱恍惚,后有关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了处理,罚款400元,并拘留13日。甲承担的责任属于下列哪一种?()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答案:D
解析: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是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题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承袒的责任是行政责任。

白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黄某和蓝某,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白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黄某和蓝某表示同意。等到黄某和蓝某值班 时候,白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黄某和蓝某,要黄某和蓝某交出钱来。 某和蓝某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交给白某。后白某、黄某和蓝某各 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白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黄某和蓝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
C.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贪污罪
D.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贪污罪的认定
讲解:《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 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不同于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诈骗罪 和抢劫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 认定贪污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诈骗罪和抢劫罪都没有这个要求。(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 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属于身份犯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黄某和蓝某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资金,巳经构成了贪污罪,白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黄某和蓝某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证据的关联性
B:说明某人有暴力倾向的材料对证明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
C:在我国,以饥饿、不让睡觉的手段逼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D:我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理由是这些证据不具有客观性
答案:A
解析:
【考点】对证据的基本理解。详解: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证据的关联性,而不是因为证据的客观性。具有客观性的事实材料如果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也没有证明力,故A项正确。证据理论一般认为,某个人的特定品格在证明该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关联性,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一般认为,这里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应当包括饥饿、不让睡觉等肉体痛苦的方法,C项认为用这种方式取得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是错误的。我国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理由不是因为这些证据不具有客观性,而是不具有合法性,因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可能是真实的,但即使是真实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所以D项错误,故本题选A项。

某县公民陈某,28岁,为该县某建筑公司工人。2000年4月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0年6月被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同年10月,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
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
答案:B,D
解析: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可见,该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应开庭审理,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可见,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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