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22年法考成绩查询时间预计

发布时间:2022-02-25


根据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江西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是9月17日和18日,主观题考试时间是10月16日。那么各位考生知道江西2022年法考成绩查询的时间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江西2022年法考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查询时间并没有公布,根据历年来成绩查询的时间预计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时间是9月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是2023年1月份。

参加法考的考生可在成绩查询的规定时间内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根据历年来法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标准预计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标准为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根据历年来法考主观题考试合格标准预计2022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合格标准为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应试人员如果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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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行政复议是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
C.阶段性行政行为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C
解析:
阶段性行政行为是指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准备性工作的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一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但是部分阶段性行政行为虽然只是程序行为,但如果此程序行为实际上巳经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则具有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特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甲因无法接受女友移情别恋,一时想不开,自五楼跳楼自杀。位于一楼开业的医师乙听到撞击声而外出查看,紧急将甲送回其诊所救治。其急救过程中,甲求死心意坚决,一直要求乙不要救他。经乙之急救与治疗,甲逐渐康复。为表谢意,甲向乙表示出院后要送其一块纯金打造的盾牌,乙见甲十分诚意,慨然允受。不料,甲出院后,后悔先前之表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乙违反了甲明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B.乙可以要求甲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C.因盾牌尚未交付,甲可以撤销赠与
D.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打造纯金盾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答案:B,D
解析: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所谓诉讼程序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时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
B、我国目前依然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已主动放弃了所有国有企业财产的豁免权,也放弃了涉及某些领域纠纷的国家财产豁免权
C、所谓管辖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D、所谓强制执行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答案:B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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