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查看:2020年安徽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来了

发布时间:2020-08-2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相关信息你了解多少?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安徽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资格审核授予

通过2019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事宜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三)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我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六)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七)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可能会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或向司法部、安徽省司法厅和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报名人员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安徽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电话,咨询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政策等有关问题。

合肥市司法局 0551—65626278

淮北市司法局 0561—3053671

亳州市司法局 0558—5606700

宿州市司法局 0557—3029481

蚌埠市司法局 0552—2042867

阜阳市司法局 0558—2261644

淮南市司法局 0554—2795028

滁州市司法局 0550—3030024、3808286

六安市司法局 0564—3622018

马鞍山市司法局 0555—2426316

芜湖市司法局 0553—3878961、3878951

宣城市司法局 0563—3023962

铜陵市司法局 0562—2833313

池州市司法局 0566—3385030

安庆市司法局 0556—5701523

黄山市司法局 0559—2355357

安徽省司法厅 0551—65982105、65982133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 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 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 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 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 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 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 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 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 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 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 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 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 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法,故北陵公司的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法合法有效。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并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并结合股东的主观方面加 以综合衡量。实践中,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因客观原因、经营所需或者其 他正当事由,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拆借资金,是一种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商业交易和市场经 济的行为,除非这种借款本身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比如抽逃出资额巨大,或者造 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严重资不抵债,且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等)。本题中,丁 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 抽逃注册资金。
4.《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然一直未归还借 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 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 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 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此种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公司,相 关的责任人员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明文规定此行为无效,且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法》既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 制性规定,也没有要求股东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 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 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 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北陵公司以 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 影响抵押权的设立,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股东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因不是对外转让,故不需经其他股东 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赠与合同属 于诺成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赠与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 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在尚欠万 水公司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 的捐赠行为。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 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行政法规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总称
B.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
C.由全部的行政法规构成的法律部门称做政法部门
D.行政法规是一种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渊源

答案:A,B,C
解析: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部门是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规与行政法主要有三点区别:第一,制定主体不同。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国务院;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包栝所有享有制定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立法权的主体, 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特定地方人民政府等。第二,规范内 容不同。’行政法规的内容不仅涉及行政管理关系,还包括其他关系领域,如民事关系;行政法的内容只涉及行 政管理关系。第三,关法重点不同。行政法规关注的是立法主体问题;行政法关注的是法律规范是否属于行 政管理关系。故A、B、C三项表述错误,当选。注意:行政法规是一种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渊源。

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A、B、C项:《保险法》第16条第1、2、3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目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陈某于2007年7月为其母投保,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故A项错误,B项正确。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C项错误。
D项:《保险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因此,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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