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后报名条件有什么变化?

发布时间:2021-06-19


法考历来有“天下第一考”之称,作为妥妥的铁饭碗专业,填报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计其数。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对于报考条件还不太清楚,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条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不要错过!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新人新办法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二、老人老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法考放宽政策地区报名条件

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2021年继续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四、港澳台及涉外考生报名法考条件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学历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学历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同学们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官网参与报名!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

A.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D.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大海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大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王某、赵某、张某,分别出资100万。其中赵某不是自己出资,而是与何某签订了隐名出资协议,由何某对大海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100万,赵某则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并且,该公司章程中规定,出售公司不动产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 1年6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决定增加投资,遂接受肖某某的500万投资,但是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原始章程上签名,只是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的收条。此后,肖某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了利润。


2012年7月,赵某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外甥秦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秦某在取得股权后得知了赵某并非实际出资人。


同年12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一块土地(200亩)的使用权(该城市同地段平均价2万/亩)以100万的价格卖给薛某,其中王某和张某投了赞成票,秦某未投票,肖某某未出席。其后,该公司依据该决议和薛某签订了合同。后查明,薛某是王某的妻弟。


201 3年3月,肖某某对该股东会决议向该公司提出异议,王某和张某则以肖某某和公司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要将款还给肖某某,并要求肖某某退出公司。肖某某不同意,彼此发生争执,肖某某便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2013年6月,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巨大,债权人甲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时发现,何某以机器设备出资的实际估值只有60万,且该种设备在近5年内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假设2012年年底分红,秦某可否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皆为自己名字主张分红?为什么?


2.何某可否主张赵某和秦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什么?


3.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4.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的股东会决议,肖某某以王某和张某涉嫌关联交易主张损害赔偿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5.肖某某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以谁为被告?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假设赵某和秦某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债权人甲以赵某出资不实为由,请求其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赵某可否以其不是实际权利人为由抗辩?为什么?


7.债权人甲针对该公司2012年12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可否提出异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可以。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初步证据的效力,既然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秦某,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可以认定其为公司股东,并依此享有股东的分红等权利。


2.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何某为实际上股东,赵某是显名股东,其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股权,而秦某在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


3.效力为可撤销。该决议的表决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决议。因此,在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之前,决议有效。


4.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薛某是王某的妻弟,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并且结合该交易的定价过低这一事实可以推出该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5.以公司为被告,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肖某某为实际出资人且肖某某出资时公司出具了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的收条。


6.不可以。因为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赵某和何某的隐名出资约定,其有理由根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主张出资补足请求。


7.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破产公司在破产前的1年之内不合理地处分财产,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隐名股东问题是《公司法规定(三)》的一个难点,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以及善意第三人问题是重点,应当着重把握。另外,关于股东资格认定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关系应当厘清,工商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股东名册对内有最高证明效力。总之,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是公司法的重点,2013年试卷四中也有充分体现。




关于逮捕的说法,错误的是?()

A:逮捕市一级人大代表,必须经过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批准、同意
B:逮捕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必须经本级人大的批准、同意
C:逮捕一般的外国人,检察院可以自己做出逮捕决定
D:逮捕涉及国家之间政治与外交的外国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决定
答案:B
解析:
【考点】逮捕特殊人的规定。详解:逮捕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外国人其他犯罪案件,在逮捕决定作出后的48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即可。本题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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