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条件及专业要求 速看!

发布时间:2021-04-11


对于初次想要报考法考的考生,首先需要了解法考的报名条件,因为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决定了你能否参加法考。要知道法考生不仅有法学专业的,也有很多是非法学专业的。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年法考报名条件是什么?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当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当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当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当年主观题考试。

二、2021年法考报名具体专业有哪些要求?

法考改革后,非法本专业和非全日制考生报名条件改变,2018年4月份之前入学的考生可以直接参加,2018年4月之后入学的非法本考生需要有3年法律工作经验,或者考取法硕证书才能报考。而非全日制考生,只有通过法硕才能报考。

也就是说非法本专业可以报考

2018年4月份之前入学的考生可以参加,不过有的地区领证书的时候需要拿学位证。

2018年4月份之后入学的需要满足从事法律工作3年或者考取法硕才可以。

非全日制考生也可以报考

2018年4月之前入学的可以直接报考。

2018年4月之后入学的考生需要通过法硕才可以报名。

以上就是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及专业要求,由于各个地区的政策不同,所以还是建议考生多多关注当地的人事网最新资讯,学习中固然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是大家也不要轻言放弃,一起加油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
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某家,丁某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发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甲被其父亲采用捆绑的方式强制送到公安机关,其行为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甲如实供述,也只能以坦白认定,不认定为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4.丁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

江海公司设立于2010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经营水产业务。2015年,江海公司因经营不善分别与A、B、C三公司纠纷的诉讼全部败诉并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为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海公司已严重亏损,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经A、B、C三公司中任一公司同意,河西区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江海公司的执行,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河东区法院
B.河东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河西区法院应当解除对江海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C.河东区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河西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江海公司的执行
D.河东区法院不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河西区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清偿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51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15条的规定,B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1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而非按比例进行清偿,D项错误。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
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C.被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D.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答案:B,E
解析: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选项AC没有法律依据;选项D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甲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甲应当撤销假释
B.对甲应将其盗窃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
C.对甲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D.甲最终的刑罚,应是将其盗窃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其最后的刑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较为复杂的数罪并罚问题。因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甲的盗窃行为,应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甲的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对甲最后宣告的刑罚,应当先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其最后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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