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发布时间:2021-05-08


准备今年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都了解了考试的相关规则了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具体的内容,不清楚的同学都可以一起来看看,不要错过!

一: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四: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八: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九: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各位考生分享的关于司法考试的所有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今年准备参加考试的同学就应该积极备考了,一定要科学合理的规划自己的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A:15周岁的赵某被胁迫参与盗窃,数额高达2000元,但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且事后积极退赃的
B:17周岁的钱某盗窃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外公的财产高达2000元的
C:15周岁的孙某被同学称为“校园小霸王”,经常强行索要周围同学的零食和贵重的文具,稍有不从,就拳脚威胁的
D:15周岁的李某与邻居周某(女,13岁)恋爱并同居,致周某怀孕后又将其抛弃的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未成年人犯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解释第9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该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D项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不属于该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综上,本题应当选ABC项。

甲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举起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 车车窗,致车窗玻璃破碎、车窗变形,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解析:
甲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造成车窗严重损毁,损失达1万余 元。其行为貌似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事关公共 交通安全。因此,猛砸车窗的行为未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仅属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A不选。同理, CD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亦不选。因此,选B。


201 3年3月25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 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4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广东省卫计委在告知书中指明,《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经查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吴有水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广东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 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吴有水不服,于6月1 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东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广东省卫计委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的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且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3.省政府应当审查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卫计委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广东省卫计委及时公开;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吴有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


1.本案中,省政府于4月1 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这构成复议不作为,所谓复议不作为包括不受理复议申请和逾期不做复议决定。这时,如果当事人不服,产生了两项诉讼标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原行为,以原机关为被告要求法院对原行为予以审理,属于受案范围;同时,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不作为本身,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法院审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也属于受案范围。本题即属于后者。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情形,因此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3.本案中,吴有水是对省卫计委的不公开行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因此,复议机关应当就拒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根据上一问的分析,社会抚养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卫计委拒绝公开是否合法就集中于其自己是否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要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由于本案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显然不需要被告调查、裁量。因此应当责令卫计委及时公布。相反,如果省政府未授权有关机关确定并公布,则该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为其自己,则应当自己公开。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如果吴有水未向广东省卫计委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由于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相关主体未主动公开仍然是违法的,但是.由于吴有水未提出申请,这种违法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尚不构成对吴有水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先让行政机关作出一项行为之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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