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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如果一个基站有两个机架,第二个机架的BDS后背板拨码开关RACK_ID要拨成()。
A
0;
B
1;
C
2;
D
3;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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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单选题领导者应注意组织系统内在年龄、知识、专业、性格、气质等方面合理配置、相互补充,使组织系统具有最佳的整体功能。这是领导用人的()原则。A
扬长避短B
整体功能C
结构合理D
统一平衡
考题
单选题审查销售退回账务处理时,可确认为正确的是()。A
冲减销售确认期的营业收入B
冲减销售退回期的营业收入C
冲减退回期营业收入并同时冲减当期营业成本D
冲减销售确认期营业收入并冲减同期营业成本
考题
问答题背景
A建设工程公司,总承包了一座五星级宾馆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空调工程分包给B专业承包公司,空调工程的主要设备——热泵机组,采用国外进口设备。B公司在空调系统试运转前编制了试运转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同时提供了各种产品合格证或复检报告;施工记录和检验合格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各类阀件试验合格记录,热泵组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资料,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的清洗合格资料,水管系统的耐压试验合格资料,与单机试运行相关的电气和仪表调校合格资料。单机试运转结束及验收合格后,即组织进行了综合效能试验(负荷试运转)未发现异常。办完验收手续后即投入使用。
工程交付一年后,业主发现风管漏风严重。然而工程早已结束,业主不知该找谁处理。
结合本工程说明施工单位单机试运转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有哪些?
考题
问答题某机电安装公司总承包了一个炼油厂新建装置安装工程,装置安装工程内容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艺设备包括28台重30~120t的塔、器类设备的吊装;油、气和其他介质的工艺及系统管道安装;电气仪表、给排水、防腐绝热工程及露天照明等。机电安装公司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许可资格。新建装置位于一个正常运行的液化石油气罐区的东侧,北侧隔路与轻石油罐区相邻。根据工程现场情况,机电安装公司组建了现场施工项目部,建立了项目部风险管理组,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
施工开始后,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有一台高度为60m的大型分馏塔,属于Ⅱ类压力容器,分三段到货,需要在现场进行组焊安装。机电安装公司项目部拟采用在基础由下至上逐段组对吊装的施工方法,并为此编制了分馏塔组对焊接施工方案。在分馏塔着手施工时,项目监理工程师认为机电安装公司不具备分馏塔的现场组焊安装资格,要求项目暂停施工。
事件2:工艺管道焊后经射线探伤发现,焊接合格率偏低。项目部组织人员按质量预控的施工因素进行了分析。经查验,工艺文件已按程序审批,并进行了技术交底。查出的问题有:个别焊工合格证的许可项目与实际施焊焊道不符;焊接记录中有部分焊材代用,焊缝外观检查有漏检,部分焊机性能较差。根据分析结果,找出了失控原因,经整改后焊接合格率得到了提高。
露天照明工程完工后,项目部进行了通电试灯,照明电器验收合格,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检测记录齐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后,项目部进行了风险后评价,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分析、检查和总结,并交工验收。
写出分段到货设备采用在基础由下至上逐段组对安装方法的组对焊接程序。
考题
单选题相对剩余价值是通过工人的()。A
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延长工作日实现的B
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缩短工作日实现的C
工作日不变,延长必要劳动时间实现的D
工作日不变,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实现的
考题
问答题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然有效,应当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考题
问答题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之间存在何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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