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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甲方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及电梯安装合同。两个合同协议中A、B公司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便利条件"。合同执行后,发生如下事件:
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B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土建施工单位的塔吊将电梯设备运输到8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B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在合同价格方面增加了许多。
由于没有协调好A、B两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B公司的索赔,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
【问题】
1.B公司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
2.甲方和A、B两家公司签订合同时,此相同的合同条款是否妥当?若不妥,请你帮助甲方对该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参考答案
1.成立。因为甲方和A、B公司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提到"甲方负责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便利条件"。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B公司创造运输条件,使B公司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所以应该给予补偿。
2.不妥当。甲方在合同中承诺了"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便利条件",与此同时,还应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有偿使用乙方自有的施工设备或设施;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现场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有偿使用乙方自有的施工设备或设施;乙方须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无偿使用已完工设备或设施提供方便",在有该合同条款约束的情况下,甲方才可以承诺"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