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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月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

1.不合法。理由:应按合同办。如果确需提前,应双方同意。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理由: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另外,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违约的。理由: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总额会发生变化。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理由:(1)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2)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知识。在《合同法》中,对合同变更做出了相关的规定:(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3)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2013最新版)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无效合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另外,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固定总价合同的相关知识。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次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已完成的情况下。


本案例中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说明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所以发包方应当签认。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责任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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