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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商店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8年7月,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区副食品商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查处。工商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经查明,这批散装白酒共1000斤,是从美华酿酒厂以每斤2元的价格批发而来的。
购销人员去购买时也怀疑有假,询问美华酿酒厂的销售员。开始酿酒厂销售员不承认酒有问题,但在购销人员的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
购销人员认为有利可图,且风险很小,便一下购买了1000斤,然后商店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售出600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但正常饮用对人体尚构不成严重损害。工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商店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售假酒的收入1800元和尚未售出的假酒,罚款2500元。
然而没过几天,工商局以第一次处罚太轻为由,决定对其处罚3500元,并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1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副食品商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可否采取简易程序?
2.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3.工商局以第一次处罚太轻为由,对副食品商店进行第二次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市工商局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罚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副食品商店逾期不缴纳罚款,市工商局将如何处理?
6.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副食品商店店主欲向市工商局申辩,但工商局拒绝听取,就直接作出了处罚决定,这会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工商局对副食品商店作出的处罚,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只能适用一般程序。
2.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副食品商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工商局对副食品商店的第二次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4.市工商局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除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5.市工商局可以对副食品商店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若工商局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