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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盗窃案
2012年9月,甲(20岁)与乙(16岁)共谋盗窃,担心人手不够,遂胁迫甲的邻居丙一起行动。丙胆小怕事因而只负责在门口望风,甲乙进入某家里盗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毁坏价值1000元的保险柜一台。 2013年三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丙被胁迫犯罪,只从事帮助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乙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节不重,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甲是主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甲提起公诉;乙的父亲戊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被害人丁准备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公安机关讯问乙时可否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
2.对丙不起诉应当由谁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
3.检察院在对乙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此有异议,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4.丁应当在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就多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6.如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不能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因为乙的双胞胎哥哥是未成年人。
2.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3.检察院对乙不起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
4.丁应当在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对被盗的项链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保险柜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本案中,甲、乙、丙和乙的父亲戊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6.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民事诉讼始终依附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未经裁判而终止,民事诉讼不能单独做出裁判。相反的,刑事审判如果做出了判决,无论被告人有罪与否,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相应地做出判决。参见《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