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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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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法院执行过程中王海与邹天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邹天可不赔礼道歉,但须另付王海1万元赔偿款,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邹天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王海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B.邹天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王海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C.允许,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考题 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 )A.A市B县人民法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B县人民法院执行 D.既可以由B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也可以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考题 百货公司诉五星公司清偿拖欠货款案 2010年10月长春县百货公司和定府县五星公司在康安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电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项,此外双方经理还口头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百货公司依约向五星公司提供了电器。五星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一直拖欠百货公司50万元的货款。百货公司与五星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却得知五星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得知鸿渐商场拖欠五星公司已到期货款共计20万元。于是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星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五星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鸿渐商场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百货公司以抵消红星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五星公司应诉,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五星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20万元,百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五星公司的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根本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发现了五星公司在本地另有房产一处,于是将该房产查封,要进行拍卖。在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时,第三人旗贸公司认为其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该房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当被查封,同时提出了异议。而五星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鸿渐商场拖欠的20万元债权转给百货公司。 【问题】 1.假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五星公司提出本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因为双方当时曾约定仲裁,理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应如何处理? 2.假如百货公司向双方口头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该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3.如果你是本案的执行人员,你对旗贸公司的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鸿渐商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法院能否根据五星公司的申请通知鸿渐商场将20万元债务向百货公司履行?如果鸿渐商场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6.如果鸿渐商场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五星公司还款20万元,造成20万元被五星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鸿渐商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考题 下列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得依照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的是()A、吴某父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已下落不明4年的吴某失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宣告吴某失踪的判决B、曾某诉其兄侵犯其继承权一案,经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曾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C、某出版社诉某图书发行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出版社的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D、周某诉晏某离婚一案,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周某与晏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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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荐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B、裁定中止执行C、裁定终结执行D、裁定不干执行

考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考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为什么?

考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考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考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考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考题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B、裁定中止执行C、裁定终结执行D、裁定不予执行

考题 问答题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吴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该案件诉讼费。10天之后,吴某只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但并未向张某返还欠款。2002年5月9日,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负责执行。由于吴某拒不执行,5月24日,该法院将已查明的吴某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万元划拨到张某帐户中,至此,本案执行终结。5月25日,吴某之子到法院找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考题 问答题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考题 问答题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吴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该案件诉讼费。10天之后,吴某只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但并未向张某返还欠款。2002年5月9日,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负责执行。由于吴某拒不执行,5月24日,该法院将已查明的吴某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万元划拨到张某帐户中,至此,本案执行终结。5月25日,吴某之子到法院找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该法院能否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某之子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考题 单选题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A 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B 裁定中止执行C 裁定终结执行D 裁定不予执行

考题 多选题2018年9月,G市T区法院对盛唐公司诉吴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吴天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T区人民法院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吴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T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将原判决书收回,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新的判决B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C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T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T区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G市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用提出任何意见

考题 单选题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A 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B 裁定中止执行C 裁定终结执行D 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