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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
A
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C
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
D
以上说法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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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规定,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A、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B、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C、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D、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考题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A.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B.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C.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D.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考题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拟制血亲D、近亲
考题
家住海门的张老太今年75岁,生育了二子,收养一女。18年前,张老太的两个儿子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就赡养张老太夫妇达成协议,约定父亲靠大儿子生活,母亲张老太靠小儿子生活,兄弟两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张老太未签字。之后,张老太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至今,父亲居住在大儿子家。协议签订后没几年父亲就去世了。
2005年8月,张老太与邻村的王某再婚,子女都反对而拒绝赡养。为此,年事已高,除了名下有几分承包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张老太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儿媳和养女尽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小儿子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大儿子认为自己在18年前已经与弟弟达成协议,由他赡养父亲,弟弟赡养母亲,当时母亲也同意,且多年来一直这样生活着,所以母亲的赡养义务应由弟弟承担。大儿媳也认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养女则认为当地的风俗是儿子养老,自己不应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子则认为母亲再婚后自己就没有赡养义务了。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的说法是错误的。A、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其子女无权干涉B、张老太和王某结婚后,其子女可以不再履行赡养义务C、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其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张老太D、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但其子女对王某无赡养义务
考题
单选题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在该案例中,丁志成的请求()。A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志成与李亮形成了抚养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故这种抚养是一种义务,不能要求赔偿B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志成当初是自愿抚养李亮,基于自愿的合同关系C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请求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D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李亮并非丁志成的亲身孩子,这种关系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应该请求赔偿
考题
单选题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A
直系血亲B
旁系血亲C
拟制血亲D
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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