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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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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公众举报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为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C.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D.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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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公众举报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C.为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D.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考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考题
面试热点:奖励污染举报,环境治理需公众参与
【热点背景】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举报奖励制度。公众举报污染,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众广泛而有深度的参与,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力量源泉。
【模拟题】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举报奖励制度。对此,你怎么看?
考题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
B、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
C、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
D、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
考题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关于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 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
B 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
C 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
D 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考题
鼓励环保举报,维护群众环保热情
背景链接
北京市新版环境违法举报奖励规定于2017年4月27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有两点引人注目:一是最低奖励金额从原来的100元增加到200元。二是对重大环境污染线索且取证有一定难度或风险的,不再硬性要求举报人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照片或影响等,只需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发生地、违法事实。经查属实的,即可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北京不是第一家。安徽省2014年初出台暂行规定,对举报人给予3000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2015年2月,深圳市出台办法,将奖励的最高金额提升到10万元。各地纷纷推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重奖政策,彰显了依靠公众向环境违法行为“开刀”的坚强决心,令人倍感欣慰。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安徽省的暂行规定在试行的一年时间内,仅一人领取奖励;深圳市高达10万元的重奖,至今还无人问津。北京市此次调高举报最低奖励金额,能否走出“冷眼观潮”的尴尬,显然有待观察。
标准表述
[存在的问题]
重奖之下,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遭遇“冷眼”,凸显了其背后存在的诸多掣肘因素。
一方面,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直接令其顾虑重重而选择放弃。以安徽省的相关规定为例,举报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环保主管部门核对信息”,然后“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领取奖金。如此这般,举报人的身份必然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举报人必然心存顾虑,盘算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风险,无奈之余只能选择放弃。
另一方面,举报人甘冒风险进行举报,领取高额奖金固然是其参与举报的动力之一,但相信更多时候,举报人不是仅仅冲着奖励,而是希望自己举报的问题能得到解决。揆诸现实,被举报的问题久拖不决并不鲜见,甚至举报后“烂尾”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无疑令举报人心寒。
尽管新环保法赋予了公众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依法保护力度不够、公众担心被打击报复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依法保护方面下足功夫。否则,就极有可能损伤公众参与举报的热情,不但悖离了立法的初衷,也直接抑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正能量的有效释放。
[意义]
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离不开公众的积极举报。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各地才对此不遗余力地进行探索。只有被举报的每一起违法行为都得到依法处理,举报人才会由衷感到欣慰,也才会由此催生出更多人参与举报的“涟漪效应”。
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固然重要,但有效保护其举报热情更为重要。公众参与环保举报热情的高涨,直接关系到环境治理的改进与优化。因此,保护公众的举报热情,显然至关重要。
[对策]
一方面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以北京市的改革为契机,全国各地也要修改当地的环境举报操作细则,对于群众的举报严格落实,并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保护举报人的举报热情,这是打好环保“人民战争”的不竭力量源泉。
面对公众参与举报还心存风险顾虑的现实语境,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并构建起全方位呵护公众举报热情的长效机制。全方位的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允许匿名举报,只有如此,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群起而攻之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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