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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某石油企业( China-Oil)因战略发展和业务扩张需要,在前期调研和中介协调的基础上,拟与当前欲剥离部分资产的美国北美油砂公司(NA Oil-Sand,一家在纽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掌握全球领先的油砂开采技术)开展油气业务合作。China-Oil对美方提供的地质和技术信息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经过初步询价,决定以股权收购方式从NA Oil-Sand手中购买其旗下主要从事油砂开采业的子公司( Subsidiary)的部分股权。该Subsidiary现有股权结构为:NA Oil-Sand持有80%股份,加拿大永新能源公司( Ever-glowing Energy)持有15%股份,剩余5%的股份由NA Oil-Sand设在开曼群岛的另一家子公司持有。双方初步同意,China-Oil将直接或通过其控股的附属公司从NA Oil-Sand手上收购Subsidiary 40%的股份。经过法律、财务、环保、税务、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后,China-Oil与NA Oil-Sand就有关交易文件展开了艰苦的谈判,并最终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顾问的建议,China-Oil决采用“中国母公司一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一美国目标公司”的投资主体结构,并着手在维尔京群岛设立控股公司。但随后因美国政府审批未获通过,该交易宣告流产。
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71。75题。
China-Oil要获取NA Oil-Sand的地质和技术资料,美方必然会要求事先签署( )。
A.合作备忘录和项目融资意向书
B.保密协议
C.股权收购协议
D.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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