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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

A.负责人

B.作业人员

C.实际控制人

D.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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