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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歌星王灿是北京市安泰唱片有限责任公司的签约艺人,时下由其作词作曲并演唱《走在爱的边缘》正走红,安泰唱片有限责任公司很重视这首歌,下大力气对其进行了包装。但谁能想到这首歌却引来了一场官司。2005年3月20日,南京飞翔唱片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安泰唱片有限责任公司不享有这首歌的发行权,而主张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歌星王灿在2004年3月1O将这首歌的著作权以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飞翔有限责任公司,当这首歌曲率先在网上走红时,安泰公司在2004年12月4号以50万元的价格从中乐有限责任公司那里买来此歌的著作权,歌星王灿也成为了其签约艺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泰公司要求将中乐公司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乐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而是以王灿和飞翔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提走了一个确权之诉,要求确认自己在2004年12月4日以前享有误歌的著作权。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什么?
2.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在侵权之诉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3.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确权之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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