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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朝秋审制度中的五种处理情况。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第四,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则驳回原省再审。第五,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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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有、()A、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B、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其中秋审与朝审都由明代的朝审发展而来C、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D、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考题
单选题明代的哪种审判制度是清朝秋审制度的发端?()A
圆审B
朝审C
大审D
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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